諸暨市財政局關于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2023年度民生實事城鄉(xiāng)道路亮燈提升工程采購項目的投訴處理結果公告
一、項目編號:諸政采2023-09-04
二、項目名稱: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2023年度民生實事城鄉(xiāng)道路亮燈提升工程采購項目
三、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杭州金翔建設有限公司
地址:建德市東洲商務公寓1幢601室
被投訴人: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地址:諸暨市暨北路8號
四、基本情況
投訴人杭州金翔建設有限公司對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2023年度民生實事城鄉(xiāng)道路亮燈提升工程采購項目(諸政采2023-09-04,以下簡稱本項目)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諸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質疑答復不滿,于2023年9月23日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材料經補正,本機關于2023年9月28日審查后受理。經依法對本次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現(xiàn)本案已審查終結。
投訴事項為:我方要求取消采購需求中信號控制機帶“▲”參數(shù)提供檢測報告及相關證書復印件,但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答復函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沒有同意我方的質疑函要求。
五、處理依據(jù)及結果
1、處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2、處理結果:本項目為貨物類政府采購項目,適用政府采購相關的法律和規(guī)定。投訴事項中提到的要求取消采購需求中信號控制機帶“▲”參數(shù)檢測報告及相關證書復印件,經過三次采購文件更正公告的更正,其中▲1)已更正為不需要提供檢測報告復印件;▲4)已取消。▲3)已更正為“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檢測報告復印件”;▲12)和▲18)未作更正,仍要求提供檢測報告(復印件)。為防止虛假應標,要求提供關鍵性技術參數(shù)的檢測報告復印件等佐證資料,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中“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也未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因此,關于要求取消采購需求中信號控制機帶“▲”參數(shù)檢測報告及相關證書復印件的投訴內容,缺乏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投訴不成立。其余投訴內容在提起投訴前未依法進行質疑,系無效投訴。
綜上,投訴事項不成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駁回投訴。
六、處理日期:2023年11月2日
七、執(zhí)法機關信息:
1、執(zhí)法機關:諸暨市財政局
2、聯(lián) 系 人:呂康瑋
3、聯(lián)系電話:0575-87111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