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暨市財政局關于教共體“互聯(lián)網(wǎng)+義務教育”采購項目的投訴處理結果公告
一、項目編號:浙華元23-06-19
二、項目名稱:教共體“互聯(lián)網(wǎng)+義務教育”采購項目
三、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浙江滬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區(qū)申瑞國際銀座1幢902室
被投訴人1:浙江華元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地址:諸暨市東二路125號鴻迪大廈8樓
被投訴人2:諸暨市教育技術中心
地址:諸暨市暨陽街道浣東北路51號
相關供應商:寧波長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誠信路959號B幢208室
四、基本情況
投訴人浙江滬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對教共體“互聯(lián)網(wǎng)+義務教育”采購項目(浙華元23-06-19,以下簡稱本項目)浙江華元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質疑答復不滿,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材料經補正,本機關于2023年8月22日審查后受理。經依法對本次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現(xiàn)本案已審查終結。
投訴事項為:1.關于寧波長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投電視機制造單位深圳市皓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100%控股公司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大型企業(yè)質疑。浙江華元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質疑回復:我司已對寧波長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書面告知,寧波長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回復函承諾深圳市皓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為中型企業(yè)。2.關于質疑事項2的回復。3.關于質疑事項3的回復。
五、處理依據(jù)及結果
1、處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2、處理結果:(1)關于投訴事項1。經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登記地區(qū)級人民政府中小企業(yè)主管部門認定,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型企業(yè),投訴事項1缺乏事實依據(jù),投訴不成立。(2)關于投訴事項2和投訴事項3。本機關于2023年9月19日下午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配合投訴處理,原評標委員會經復核,出具專家意見:針對投訴事項2:演示視頻中放大、縮小、鎖焦功能由按鍵控制,非搖桿操縱。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不得分。針對投訴事項3:投標文件中功放、音響只提供證書,均未提供官網(wǎng)截圖,各扣1.5分。評標委員會的評分結果,非因法定事由和依照法定程序,原則上不得推翻。投訴事項2、3缺乏事實依據(jù),投訴不成立。
綜上,投訴事項均缺乏事實依據(jù),投訴不成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駁回投訴。
六、處理日期:2023年10月13日
七、執(zhí)法機關信息:
1、執(zhí)法機關:諸暨市財政局
2、聯(lián) 系 人:呂康瑋
3、聯(lián)系電話:0575-87111685